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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 Chung Lai Frank | 黃仲澧,Sam K. S.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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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
2018年8月17日 ∙ 2 分鐘
「社區補益合同」是否適用於香港使用?(一)
繼上月曾提及的「社區補益合同」的功能和範疇,接下來筆者希望簡單分析一下「社區補益合同」於香港而言,是否適合。 要明白「社區補益合同」是否適合香港,筆者經初步研究和分析後釐定了「社區補益合同」的基本理論框架,分別為「理論基礎」和「執行基礎」。 「理論基礎」包括: 吸引力:即工具對於政府、發展商以及社區具有使用的吸引力程度(這方面比較難說); 公平及正直:即合同內容和制定過程公平與否;合約雙方的誠信和代表性,以及背後制度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而「執行基礎」包括: 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效力的產生方法和簽定雙方的代表性; 對現有發展機制的兼容性,例如該合同能否與現行規劃程序、土地行政程序和樓宇建築程序互相兼容,就香港而言,因「社區補益合同」是私人合同的形式,能於上述的程序中作附加,問題不大。 執法和監督制度:即現行法例下與執法和監督相關的程序,此為政府的意向問題,也不難解決;以及 人力資源:即是配合「社區補益合同」的法律性質的人才;此方面香港比起其他地方更有優勝之處,香港具備足夠與法律、仲栽和協商相關的人才和培訓機構,此條件並不難克服。 如上述多為正面的話,即適合性將按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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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 ∙ 2 分鐘
社區補益合同的介紹(二)
了解「社區補益合同」可以使我們更明白社區與發展商之間的關係。「社區補益合同」的社區概念是建基於「信念為本 (faith-based)」或「地理為本(geographical-based)」的思想,即是有同等信念的人在一起,即可叫作「社區」,以及對這樣一個社區發展的特殊利益。它是一份記錄了發展商或者政府相關的發展部門與廣大公眾(無論是非政府機構還是當地社區團體)之間一系列物質及非物質的利益合同,其中物質利益是包括學校、道路管理以及社區設施的提供等服務,而非物質利益則包括聘用當地市民、提供訓練課程以增加項目發展對地區市民的工作機會等承諾。 為使大家能更了解「社區補益合同」的內容,以下會列出其中一般包含的內容: 目的; 用字的定義; 不同方面福利的註解; 執行利益協議的具體方法; 會議和報告要求; 提供服務的財務安排; 政府或發展商需遵守的條款; 指定條款的有效性和影響範圍;以及 該條款的限制。 此外,「社區補益合同」的範疇包括: 有效管理公共福利和補貼開支(例如就香港而言,建議降低保費); 分區地帶/實際土地用途的變化及其對項目差異的影響; 交通和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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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 ∙ 2 分鐘
社區補益合同的介紹(一)
近年香港政府及發展商積極推行不少發展和重建計劃, 當中涉及清拆及重建計劃,或新界新市區發展所觸及的土地利益爭議,就引起了不少本土市民及非牟利組織的關注。 筆者曾研究北美就規劃和實踐制度上的發展工具,其中涉獵了一種叫作「社區補益合同」(“Community Benefit Agreement”) 的工具。希望藉此篇幅,簡述其由來以及所牽涉的範疇。 「社區補益合同」的理念是源自1990s到2000s年代的美國,並於2007至2014年開始廣泛普及於北美社會,主要應用於城市重建項目。此工具是發展商和非政府社區組織,或政府與非政府社區組織和發展商之間的合法合同。如簽定了有關合同 ,則有利於發展商取得政府資助及發展許可,同時亦能爭取受影響居民對項目開發的支持(對發展商與政府而言)。非政府社區性組織與發展商皆在一定程度上希望能藉著一系列私人及具約束力的計劃和協議,以達致雙贏局面。 了解「社區補益合同」可以使我們更明白社區與發展商之間的關係。「社區補益合同」的社區概念是建基於「信念為本 (faith-based)」或「地理為本(geographical-based)」的思想,即是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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