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補益合同的介紹(一)
近年香港政府及發展商積極推行不少發展和重建計劃, 當中涉及清拆及重建計劃,或新界新市區發展所觸及的土地利益爭議,就引起了不少本土市民及非牟利組織的關注。 筆者曾研究北美就規劃和實踐制度上的發展工具,其中涉獵了一種叫作「社區補益合同」(“Community Benefit Agreement”) 的工具。希望藉此篇幅,簡述其由來以及所牽涉的範疇。
「社區補益合同」的理念是源自1990s到2000s年代的美國,並於2007至2014年開始廣泛普及於北美社會,主要應用於城市重建項目。此工具是發展商和非政府社區組織,或政府與非政府社區組織和發展商之間的合法合同。如簽定了有關合同
,則有利於發展商取得政府資助及發展許可,同時亦能爭取受影響居民對項目開發的支持(對發展商與政府而言)。非政府社區性組織與發展商皆在一定程度上希望能藉著一系列私人及具約束力的計劃和協議,以達致雙贏局面。
了解「社區補益合同」可以使我們更明白社區與發展商之間的關係。「社區補益合同」的社區概念是建基於「信念為本 (faith-based)」或「地理為本(geographical-based)」的思想,即是有同等信念的人在一起,即可叫作「社區」,以及對這樣一個社區發展的特殊利益。它是一份記錄了發展商或者政府相關的發展部門與廣大公眾(無論是非政府機構還是當地社區團體)之間一系列物質及非物質的利益合同,其中物質利益是包括學校、道路管理以及社區設施的提供等服務,而非物質利益則包括聘用當地市民、提供訓練課程以增加項目發展對地區市民的工作機會等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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