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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补益合同」是否适用於香港使用?(二)

  • ppsintl
  • 2018年8月17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团队进行调查以深化对「社区补益合同」的理解,并研究其於香港实行「社区补益合同」的可行性。透过分析,「社区补益合同」必须能适用於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并在上述六项条件的基础上配合下列四项条件,才可有望於香港试行:



财富,意指政府的财政状况能否负担其福利和社区设施的开支,而毋需依靠单一项目的发展机会作相关建设。以今时今日政府的财政储备,问题不大。


地理位置以及流动性。於流动性高的地域,社会关係会难以维繫,社区资本较难聚集;在缺乏社区营造的前提下,「社区补益合同」的基石---「信念为本」的力量会因而减弱,导致决策者与市民的信赖和合作下降,得不偿失。


土地关係的透明度。在複杂而相互关联土地关係的背景下,「社区补益合同」的重点,即能否清晰𨤳清彼此之间的利益关係再加以著墨,感觉存疑;


「社区」的定义。「社区」在空间,时间和人方面总是有不同的解读,加上高密度发展的城市会无可避免出现於法律和体制外的土地纠纷,例如约定俗成却未有明文根据的店铺或房屋将难以在发展项目中获得赔偿或补助。在该法律系统许可的情况下,「社区补益合同」作为各方之间的私人合约,有望能成为新的解决方法。



综合而言,「社区补益合同」的效用和贡献目前仍难以预计,但是若维持纸上谈兵的状态,一 切只会流於空谈;如能结合理论基础,执行基础和深入调查所得的四个新考量,於清楚的法律框架之下,笔者认为「社区补益合同」值得於香港试行。



普缙控股高级合伙人(规划及发展) 黄仲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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