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补益合同」是否适用於香港使用?(一)
- ppsintl
-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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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月曾提及的「社区补益合同」的功能和範畴,接下来笔者希望简单分析一下「社区补益合同」於香港而言,是否适合。
要明白「社区补益合同」是否适合香港,笔者经初步研究和分析後釐定了「社区补益合同」的基本理论框架,分别为「理论基础」和「执行基础」。
「理论基础」包括:
吸引力:即工具对於政府、发展商以及社区具有使用的吸引力程度(这方面比较难说);
公平及正直:即合同内容和制定过程公平与否;合约双方的诚信和代表性,以及背後制度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而「执行基础」包括:
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效力的产生方法和签定双方的代表性;
对现有发展机制的兼容性,例如该合同能否与现行规划程序、土地行政程序和楼宇建築程序互相兼容,就香港而言,因「社区补益合同」是私人合同的形式,能於上述的程序中作附加,问题不大。
执法和监督制度:即现行法例下与执法和监督相关的程序,此为政府的意向问题,也不难解决;以及
人力资源:即是配合「社区补益合同」的法律性质的人才;此方面香港比起其他地方更有优胜之处,香港具备足够与法律、仲栽和协商相关的人才和培训机构,此条件并不难克服。
如上述多为正面的话,即适合性将按步提升。
团队亦看到,纵观北美发展制度,其「社区补益合同」比较倾向於「项目导向」,针对特定的地点製定相关条件以保护该区的利益,因此「社区补益合同」是个别发展或重建项目中是极具影响力的文件;相较之下,香港在分配公共收益时并非「定点」处理,而是以「收集後再分配」的方法整体地规划和分配资源,加上香港已有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和指引保障,在发展项目方面,不必依靠「社区补益合同」;换言之香港的发展系统有相对大的普遍性和整体性,而北美的制度则较为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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