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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補益合同」是否適用於香港使用?(二)
團隊進行調查以深化對「社區補益合同」的理解,並研究其於香港實行「社區補益合同」的可行性。透過分析,「社區補益合同」必須能適用於現行的法律體系下,並在上述六項條件的基礎上配合下列四項條件,才可有望於香港試行:
財富,意指政府的財政狀況能否負擔其福利和社區設施的開支,而毋需依靠單一項目的發展機會作相關建設。以今時今日政府的財政儲備,問題不大。
地理位置以及流動性。於流動性高的地域,社會關係會難以維繫,社區資本較難聚集;在缺乏社區營造的前提下,「社區補益合同」的基石---「信念為本」的力量會因而減弱,導致決策者與市民的信賴和合作下降,得不償失。
土地關係的透明度。在複雜而相互關聯土地關係的背景下,「社區補益合同」的重點,即能否清晰𨤳清彼此之間的利益關係再加以著墨,感覺存疑;
「社區」的定義。「社區」在空間,時間和人方面總是有不同的解讀,加上高密度發展的城市會無可避免出現於法律和體制外的土地糾紛,例如約定俗成卻未有明文根據的店鋪或房屋將難以在發展項目中獲得賠償或補助。在該法律系統許可的情況下,「社區補益合同」作為各方之間的私人合約,有望能成為新的解決方法。
綜合而言,「社區補益合同」的效用和貢獻目前仍難以預計,但是若維持紙上談兵的狀態,一 切只會流於空談;如能結合理論基礎,執行基礎和深入調查所得的四個新考量,於清楚的法律框架之下,筆者認為「社區補益合同」值得於香港試行。
普縉控股高級合伙人(規劃及發展) 黃仲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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